河北省残疾人创业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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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管理投放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2日 浏览次数:

  为保证基金会安全、增值,使基金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特制定基金募集、管理、投放、使用规定。

一、募集基金的对象是特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以及章程中所规定的对象。

二、募集资金,遵守自愿的原则,捐赠(钱、物)数额不限,并按捐赠人的意愿签订《捐赠协议》。

三、基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借支、抵押和挪用。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使用资金。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意愿的捐赠,按捐赠协议约定试用。

  接受捐赠的物质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所规定的用途时,可依法拍卖,所得收入用于公益项目。

四、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实施基金保值、增值的项目。

五、基金会一切开支,必须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壹年总支出的10%。

六、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可以与受助人签订资助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基金会对自主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资助协议约定使用资助资金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七、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放基金。用于增值性质的投放,坚持民主决策、实行严格项目论证、听证和监督程序。其过程必须连贯透明,并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基金的安全处、增值;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八、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审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九、理事会对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进行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