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残疾人创业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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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购房补贴专项基金项目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8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购房补贴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公益性购房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益购房,是指由河北省残疾人创业基金会公益购房补贴专项基金提供的公益购房补贴,公益购房补贴专项基金活动包括公益住房补贴基金项目、助残创业购房补贴基金项目、养老住房补贴基金项目三种类别,面向省内残疾人及其他弱势群体;革命烈士家属、荣获见义勇为人士的家庭、荣获政府嘉奖人士的家庭、获得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医务工作者、优秀科技人员、现役和退役军人、社会公益服务群体;符合地方政府关于保障住房购房条件的困难家庭和残障群体、政府招商优惠政策群体、养老群体;毕业八年以内创业、就业的大学生;购房有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在当地就业职工并交纳社保的家庭或者个人;以上人员人均住房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进行帮扶。

  第三条 公益购房补贴专项基金是对暂时购房有困难的第二条中限定人群,中低收入家庭进行帮扶,让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能够按照我国小康社会住房标准享有合理的居住面积,帮助困难群体减少购房支付压力,节省支出用于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消费和家庭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益购房补贴专项基金的准入、运行、管理应当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分配结果公平和运行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并通过网站公示信息,进行监督。

第二章 补贴设置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均可申请公益购房补贴:

  (一)残疾人及其他弱势群体;

  (二)革命烈士家属、荣获见义勇为人士的家庭、荣获政府嘉奖人士的家庭、获得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医务工作者、优秀科技人员、现役和退役军人及社会公益服务群体;

  (三)符合地方政府关于保障住房购房条件的困难家庭和残障群体、政府招商优惠政策群体、养老群体;

  (四)毕业八年以内创业、就业的大学生;

  (五)购房有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

  (六)在当地就业职工并交纳社保的家庭或者个人;

  (七)以上人员人均住房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第六条 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居住危房的,可优先获得扶助。

  第七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优秀科技人员及见义勇为等家庭,可优先获得扶助。

  第八条 符合公益购房补贴专项基金补贴条件,并递交《公益购房补贴申请表》的个人为公益购房补贴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所递交材料经基金会审核并公示通过后,即成为公益购房补贴受助人(以下简称“受助人”)。受助人拥有公益购房补贴资格,公益购房补贴资格自公示期结束次日起的90天内有效。

  第九条 自受助人在补贴资格有效期内选购公益房源中的商品房起,补贴款将在90天后的240个月内定期定额发放给受助人。

第三章 公益购房补贴申请材料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公益补贴住房的城镇居民家庭,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公益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3.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单身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丧偶证明;

  4.县以上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科技人员、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者、大学生创业就业等的证书或证明;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城镇最低收入(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城镇中等收入以下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由社区开具失业证明;

  6.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房产的证明材料;无房产的签署《无房产声明》。

  7.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8.公益购房补贴专项基金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当地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益购房补贴时,除提供上述证件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新就业职工就业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交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按规定需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公益购房补贴申请流程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河北省残疾人创业基金会公益购房补贴专项基金管理中心或各驻地办事处领取或在河北省残疾人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www.hbcjrjjh.com下载《公益购房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申请并提交;

  第十四条 公益购房补贴专项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并上报基金会备案,7个工作日内在基金会网站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五条 申请人持已批复的申请表到相关房源机构选房并办理购房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人凭购房手续、户口本、身份证及付全款发票到公益购房补贴专项基金管理中心签署《公益购房补贴协议书》。

  第十七条 受助人在取得购房合同和商品房交易发票后,到公益购房补贴专项基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开设补贴账户,将购房合同、首付凭证、银行按揭手续、银行还贷卡、购房发票或购房凭证、开发商出具的全额购房款收款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递交到公益购房补贴专项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公益购房补贴专项基金中心在收到上述材料的90日后开始,基金会按《公益购房补贴协议书》的公益补贴要求,委托指定银行定期向受助人发放公益购房补贴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益购房补贴专项基金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基金会及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河北省残疾人创业基金会公益购房补贴专项基金通过公益基金会网站,公示受助人资料,并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残疾人创业基金会负责解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0月10日起实施。